2008年6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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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早退遇车祸是否工伤
张水萍

  案例:2007年9月11日下午2点50分,在某服装公司上班的朱某因家里有事,在没有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,擅自早退离开公司,骑着电瓶车回家,没想到途中遇车祸被撞伤。朱某伤愈后,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2007年11月,劳动部门认定朱某的伤情属于工伤。服装公司上对此不服,申请复议,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。

 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,产生了两种意见:
  第一种意见认为: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4条第(六)项规定,职工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”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在该案中,无论是服装公司、朱某还是劳动部门,对于“2007年9月11日下3点左右,朱某在从公司回家的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伤害”的事实都是认可的,而且现有证据可以证明,朱某受伤的地点,属于服装公司和其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,显然,朱某的受伤情形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的规定,至于朱某擅自早退,那属于服装公司和朱某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,并没有“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”的规定,所以,朱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。
  第二种意见认为:如果朱某向单位请假后早退回家途中遇车祸,应该被认定为工伤。但实际上朱某自己也承认并未请假,显然属于“擅自离岗早退”,自然不能被认定工伤。
  按照服装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工工作职责,职工在上下班时使用了刷卡考勤,朱某本来应该在下午5点30分才能够下班。然而在事发当天,朱某并没有按照公司的作息制度下班,根据电脑刷卡机上的时间显示,朱某在下午2点50分就提早下班。交警部门的事故笔录及认定意见书也证实了朱某的事故时间是2007年9月11日下午3点。据此可以证实,朱某当天确实是擅自早退。而且,在该单位的考勤记录中,朱某经常擅自离岗和早退。如果当天朱某正常下班,也许就根本不会发生交通事故。如果朱某被认定为工伤,那就意味着企业应该为职工的违纪行为买单。
  虽然在工伤的认定上,新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去掉了“上下班的规定时间”“和必经路线”及“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”三个条件,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,但是对“上下班途中”的理解还是应当考虑到上下班的时间、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,这也有助于正确理解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立法本意。如果上下班的时间、路线以及目的地不合理,如从单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时间超长,或者甚至擅自离岗早退,又或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等,都可以否定其为上下班的行为。因此,对“上下班途中”工伤情形的认定,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础。而擅自早退显然不属于下班时间,因而不能认定朱某为工伤,所以法院应该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。